|
上海市声学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声学学会是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协。 第二条 上海市声学学会提倡科学道德,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贯彻执行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针。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组织声学工作者,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促进声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声学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科教兴市,科教兴国作贡献。 第四条 业务范围: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服务,科普教育以及编辑出版学会刊物。 第五条 学会的主要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遵守学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作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域外声学工作者,符合上述条件,本人提出申请,经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得为域外会员,具体吸收办法按《上海市科协系统吸收域外会员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条 会员入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批准,会员由学会统一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籍满五年,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会员,可申请成为高级会员,经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在会刊上公布,高级会员缴纳高级会员会费。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需提交书面申明,连续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被剥夺政治权力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二条 从事声学技术研究,生产或会员比较集中的单位可发展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会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上一届理事会经民主协商推荐产生,代表人数为会员总数的20%左右,代表大会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理事会理事人选应是科学技术上或教学上有成绩,学风正派的科学家和中青年工作者及热心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一般30名左右。理事当选年龄高级职称不超过70岁,中级职称不超过65岁。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本届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和日常会务的领导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委员会,如专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科普委员会,编辑出版委员会等。委员会的设立或撤消需报上海市科协同意,上海市民政局备案。 第四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学会活动经费主要来源 第十八条 学会聘任司库一人,负责学会的财务管里工作,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在理事会换届时必须进行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会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讨论,并至少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同意,决议为有效。成立财产清算小组,委托审计,负责处理一切善后事宜。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实施。解释权属学会理事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