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声学学会成立于1980年11月,英文名字:Acoustics  Society of  Shanghai

学会宗旨:
  团结组织声学工作者,交流声学技术的普及和提高,促进声学学科的发展和繁荣,促进声学人才的培养和成长,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国家四个现代化的建设作贡献。

业务范围:
  学术交流,科技普及,咨询服务,出版学术刊物(声学技术)。

会员情况:
  现在职会员318人,45岁以下181人,高级会员35人。

上海市声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声学学会是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协。

  第二条 上海市声学学会提倡科学道德,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贯彻执行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针。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组织声学工作者,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促进声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声学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科教兴市,科教兴国作贡献。

  第四条 业务范围: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服务,科普教育以及编辑出版学会刊物。

  第五条 学会的主要工作
   1、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活耀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
   2、努力普及声学知识,进行科普宣传教育,积极举办声学培训班,进修班;
   3、大力开展声学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对国家重大工程项目提供决策咨询或提出合理化建议;
   4、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外声学团体或声学工作者的友好联系和合作;
   5、编辑出版学会的刊物《声学技术》。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遵守学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作为个人会员:
   1、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以及同等技术职称以上的从事声学教学,科研及其应用的声学工作者;
   2、取得硕士学位以上的声学工作者;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声学教学,科研,生产技术工作四年以上者;
   4、热心声学事业,有一定专业知识,积极支持本学会发展的有关部门科技管理工作者。

  第七条 域外声学工作者,符合上述条件,本人提出申请,经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得为域外会员,具体吸收办法按《上海市科协系统吸收域外会员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条 会员入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批准,会员由学会统一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籍满五年,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会员,可申请成为高级会员,经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在会刊上公布,高级会员缴纳高级会员会费。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热爱学会,积极参加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以及其他有关活动;
   4、优惠取得本学会的学术资料;
   5、执行学会的决议和学会委托的工作;
   6、按规定缴纳会费;
   7、遵守学会章程。

  第十一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需提交书面申明,连续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被剥夺政治权力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二条 从事声学技术研究,生产或会员比较集中的单位可发展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会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上一届理事会经民主协商推荐产生,代表人数为会员总数的20%左右,代表大会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
  代表大会职责
   1、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选举或增免理事会等领导成员;
   4、制定或修改章程;
   5、决定学会的终止。

  第十四条 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理事会理事人选应是科学技术上或教学上有成绩,学风正派的科学家和中青年工作者及热心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一般30名左右。理事当选年龄高级职称不超过70岁,中级职称不超过65岁。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本届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2、审定学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其他重要工作计划;
   3、领导各所属委员会(组)开展工作;
   4、召开下一届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理事会可增免理事,并报下一次代表大会确认。
   6、理事会的换届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步进行,提前或延期,需报上海市科协同意,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和日常会务的领导工作。
  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聘请副秘书长若干人。
  理事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届,理事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届。
  对学会工作有重要贡献,并在我国科学或教育上有重大成就的声学家,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理事长或名誉理事称号。

  第十六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委员会,如专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科普委员会,编辑出版委员会等。委员会的设立或撤消需报上海市科协同意,上海市民政局备案。
  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其正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召开该专业的会员代表选举产生,也可由理事会推荐聘任,其他委员会或机构的成员和负责人,由理事会推荐聘任。

第四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学会活动经费主要来源
   1、会员会费;
   2、接受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及个人的捐赠;
   3、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
   4、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 学会聘任司库一人,负责学会的财务管里工作,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在理事会换届时必须进行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会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讨论,并至少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同意,决议为有效。成立财产清算小组,委托审计,负责处理一切善后事宜。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实施。解释权属学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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