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声学学会
关于会员会费收缴的规定
上海市声学学会为履行学会章程“按规定缴纳会费”是会员的基本义务条款,考虑学会会员分散难于集中的特点,特制定此收缴会费的具体办法。
一、 会费标准
1、 个人会费每人每年20元。
2、 团体会费每单位每年700—1000元。
3、 高级会员每人每年60元。
4、 会费标准的调整,应按市科协有关文件执行,并报理事会通过。
5、 荣誉理事长,荣誉副理事长,荣誉理事及荣誉会员可免缴会费。
二、 收缴办法
1、 召开学会年会或学术大会时收取。
2、 各专业委员会召开分会时收取。
3、 会员较集中(10人以上)的单位,由联络员按时收取。
4、 必要时,学会办公室财会人员到会员单位上门收取。
5、 境外会员可不定时一次性收取(5年)。
6、 收取会费时,应开俱规定的统一收据。
三、 奖惩规定
1、 学会贯彻义务与权利统一的原则,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的会员,团体会员可优先获得学会的相关资料及其他权利。
2、 根据学会章程,连续两年不履行义务的(非个人因素不缴纳会费)会员,可视为自动退会。
四、 监督与执行
1、 在理事会召开会议时,学会办公室应向会议汇报会费收缴情况。
2、 本规定的执行,修改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上海市声学学会
200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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